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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三, 2019, 十一月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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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张某诉重庆某食品公司拖欠工资并要求经济补偿金案在重庆市秀山县人民法院审结。
据了解,自2014年12月1日张某到重庆某食品公司就职起,劳动合同上约定的张某就职期间的税后工资6000元/月,一直未得到按时足额支付。张某多次催要未果后于2017年2月28日向食品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该公司向张某出具的《欠条》表明,截至2017年2月28日,食品公司共欠张某工资145200元。
欠条已出,应该支付的欠款却迟迟未到。张某遂向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食品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工资145200元及经济补偿金15000元,仲裁机构以张某劳动报酬已经转换为普通债权债务关系、未按规定时间提供立案所需证据为由,决定不予受理。
其后,张某于2019年1月2日向秀山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定被告食品公司支付工资拖欠工资和经济补偿金。
法院审理表明,食品公司因自身经营困难一直拖欠张某工资,张某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食品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向张某支付经济补偿金,张某在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6000元,工作年限从2014年12月1日至2017年2月28日,共2年零两个月,经济补偿标准应按照2.5个月计算,金额为6000×2.5=15000元。最终法院判决由被告食品公司向原告张某支付所欠工资145200元及经济补偿金15000元。
(来源:法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