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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原告罗某某系重庆康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2018年4月25日下午上班期间,原告在工作岗位与他人发生纠纷而被打伤,伤后送医院诊断为:右侧肺挫伤,左侧第6肋骨骨折,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挫擦伤。2018年7月11日原告罗某某向被告綦江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被告于2018年7月18日受理,于2018年9月14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送达给原告和公司。罗某某对该决定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决定。本案针对原告是否能够认定为工伤各方各执一词。
【裁判】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罗某某与致害人之前无个人矛盾和纠纷,原告被致伤前正在履行其工作职责,原告与致害人因吊装货物发生争执,进而发生抓扯导致原告受伤,原告该次受伤应当属于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暴力伤害。第三人公司提出罗某某因向他人索要好处费未果而拒绝指令吊装建筑装修材料发生纠纷被他人打伤的主张并无证据佐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故被告于2018年9月14日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解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遂判决:一、撤销被告重庆市綦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8年9月14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行政行为;二、限被告重庆市綦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对原告罗某某申请工伤认定重新处理。
案件宣判后,第三人公司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分歧】
关于原告罗某某是否应当认定为工伤,有几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罗某某本案受伤的情况不应认定为工伤。因为原告与他人发生抓扯的原因是收好处费未果不给外包公司吊装材料导致的。因此,原告受伤虽然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但不是因工作原因受到的暴力伤害,不能认定为工伤。
另一种意见认为原告在公司工地工作时,与致害人因吊装货物发生争执,进而发生抓扯导致原告受伤,原告该次受伤应当属于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暴力伤害。第三人公司主张原告所受伤害不属于工伤,应当举示相应的证据,但第三人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受伤是因收取好处费未果引起的纠纷,也没有证据证明原告不是在第三人处工作受的伤,亦无证据证明原告与致伤者有个人恩怨。原告被他人殴打致伤属于在履职期间被他人暴力行为致伤,原告的受伤符合认定工伤的条件。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关于上班期间与他人发生纠纷被殴打致伤能否认定为工伤,关键要看发生纠纷的原因,如果是因为工作原因发生纠纷被打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同时《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原告罗某某上班期间,在工作岗位因吊装工作与他人发生纠纷而受到他人暴力伤害,符合前述法律规定,且第三人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受伤是因收取好处费未果引起的纠纷,也没有证据证明原告不是在第三人处工作受的伤。综上所述,原告罗某某此次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
(来源:重庆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