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星期三, 2019, 十二月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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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张某与某服务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并被公司安排至海淀区某餐厅担任厨师。后因与餐厅终止合作,服务公司以岗位撤销为由将张某调入河北省某县工作,张某不同意调岗行为,未到新岗位上班,服务公司即以张某旷工为由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现张某起诉要求服务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服务公司在未与张某充分协商的情况下,将张某调至河北省,导致张某的工作地点发生重大变化,调岗行为欠妥。张某未到岗上班原因在于双方就调岗事项产生争议,不属于无故旷工,在此情形下,服务公司直接以旷工为由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向张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官说法】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调岗,必须协商一致,在协商不一致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原则上不能擅自变更劳动合同内容。但如果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需要给劳动者调整工作岗位的,也应综合考虑劳动者的个人意愿、交通便利度、工资待遇变化、社会评价等多种因素,尽量避免给劳动者带来较大的不利影响。如果经充分协商后,双方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用人单位也没有相似岗位可供安排,在支付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后,用人单位可以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服务公司因为调岗问题,在调整的岗位不够合理的情况下,未与张某进行充分协商即直接以旷工为由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应支付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来源:北京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