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参加公司组织的运动会死亡是否应按工伤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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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四, 2020, 一月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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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81022日下午5时左右,中宁县恩和镇辖区的某某有限公司组织员工召开趣味运动会,职工姬某在参加运动会长跑项目中,突然摔倒,经抢救无效死亡,中宁县人民医院确诊为:猝死。事情发生后,姬某家属来到某某公司,情绪非常激动,要求巨额赔偿。恩和镇党委、政府接到消息后,指派恩和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该纠纷。

【调查与处理】

恩和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该纠纷,双方对于姬某的死亡过程及事实认定均没有争议,但是对于姬某是否属于工伤有分歧,对于死亡的赔偿数额争执不下,姬某家属的情绪也非常激动,顿时形成僵局。鉴于此,恩和镇调委会查阅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请教律师,最终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受到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05]311号),得出结论,姬某在参加运动会长跑比赛的过程中猝死,应认定为工伤死亡,公司可以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其直系亲属按照法律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工伤死亡的赔偿标准是按照国家的统一标准执行。2018年一次性工亡赔偿金为上一年度城镇职工可支配收入36396X20=727920元;丧葬费根据2018年宁夏的标准为36390元;享受抚恤金的范围:是死者生前享受供养的亲属,60岁以上的老人(自己的亲生父母),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计算标准:死者生前工资的30%

当调委会将这些规定告知姬某的家属,其家属明确表示不同意,还对调解员进行辱骂,场面比较混乱,后经调解员的耐心解释,姬某的家属要求公司一次性支付赔偿金,他们家属可以协助公司办理工伤死亡认定。调委会又与公司进行协商,公司方面表示可以对这些赔偿先行垫付,但是抚恤金没法支付,只能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后给姬某的家属说明情况,做思想工作,家属表示同意。但姬某的家属要求除工伤赔偿之外,公司应该额外出20万元,以人道主义救助,毕竟姬某正直壮年,在公司也是优秀的员工,勤勤恳恳。公司表示,姬某在公司的确是个优秀的员工,干工作也是认真负责,可是人道主义救助20万有些高,公司也没办法出这么多,公司愿意拿2万元进行人道主义救助。双方各不妥协,最终调委会采取单独调解的模式进行调解,和家属说明公司的难处,公司的钱也不是随便给的,国家审计部门还要审财务,让他们也体谅一下;做公司负责人的工作,姬某的确是个好员工,认真负责,适当的提高一下。通过调委会的多次调解,双方都有所妥协,达成9万元人民币的人道主义救助金。

最终,在人民调解员的主持调解下,双方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1.公司先行垫付姬某家属一次性工亡赔偿赔偿金、丧葬费共计764310元,社保部门的工伤保险理赔款直接打到公司账户;2.姬某被赡养人、被抚养人抚恤金按照国家工伤保险理赔条款,通过劳动部门、社保基金部门直接按月支付给姬某生前供养的亲属;3.除上述赔偿款之外,公司从人道主义角度再一次性资助姬某家属90000元,包括处理事故人员交通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该纠纷就此成功化解。

【法律分析】

1.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受到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05]311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受到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辽政法〔2005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作为单位的工作安排,职工参加体育训练活动而受到伤害的,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中关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2.《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3.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四条?职工因工死亡的,其近亲属领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标准为职工死亡时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十倍,领取丧葬补助金的标准为职工死亡时上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六倍。

职工因工伤死亡的,供养亲属抚恤金自职工死亡的次月起支付。因工伤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按照国务院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确定。

【典型意义】

作为基层乡镇人民调解员,日常遇到的矛盾纠纷多种多样、复杂情况不一,矛盾纠纷的化解关系着社会的安定,在调解民事纠纷时,第一要稳定自己的情绪,不要因为当事人的情绪、语言影响到自己;第二,要分析矛盾纠纷的纠纷类型,找准适用的法律规定,依法调解;第三,要坚信通过自己的努力会成功把矛盾纠纷调处成功,不能半途而废;第四在必要时单独调解引导双方当事人搁置争执、消除分歧,达成一致意见。

 

(来源:中国法律服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