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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4年2月,王某到某厂从事油漆工工作,该厂与王某签订劳动合同,并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该厂《员工手册》规定,禁烟场所吸烟或员工累计三次受到警告通知单均属于严重违纪,公司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2015年度,王某受到两次警告处分。2016年9月,王某在油漆车间旁吸烟,且不服从管理,被该厂再次警告处分。次日,该厂通告称王某在油漆房旁违规抽烟且累计三次警告处分,构成严重违纪,作出解除与王某劳动合同的决定,并通知了工会。随后,王某申请仲裁,要求该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调查与处理】
仲裁经审理认为,王某在有油漆车间旁吸烟,已构成严重的安全生产隐患,而且是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该厂单方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也不应支付王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法律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即时辞退,但条文中对“严重”未作界定和解释。司法实践中系根据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来判断劳动者的行为是否属于严重违纪,并结合用人单位的行业特点和劳动者的具体工作岗位进行合理性判断。上述案例中,王某系油漆工,在油漆车间旁抽烟关系到安全生产,关系到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该行为就是一种严重违纪的行为。
当然,为了防止用人单位随意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开除劳动者,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应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具有可操作性,不仅要有劳动者禁止行为的表述,而且要有如劳动者发生了禁止行为,单位如何处理的规定,特别是应当列出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严重违纪规定。规章制度制定应当满足四方面的要求:一是内容不能违反法律规定,同时避免不符合情理和显失公平。二是应当通过民主程序制定。三是应当公示告知。四是具有可操作性,能量化的尽量量化,能客观的尽量客观。
【典型意义】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是唇齿相依、共生共荣的关系,劳动关系的和谐有赖于劳资双方的互信、合作。在当前的社会环境下,更应倡导双方之间诚信、合作的职业伦理。一方面,劳动者应当勤勉敬业,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程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在对劳动者进行管理时,也应做到以人为本,在劳动者存在违纪行为时,多多进行教育、诫勉,在作出处分甚至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时也应当遵守规章制度,履行法定程序并通知工会。这样的要求既是对劳动者履行劳动职责的基本要求,也是为了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维护用人单位正常的生产秩序。
(来源:中国法律服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