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帮工意外身亡 根据过错划分责任

作者(来源): 

案例精选

发布日期: 

星期四, 2020, 七月 9

文章标签: 

公开文章分类: 

【案情】

高某承接闫某家彩钢棚维修工程后,将工程分包给老杨负责,老杨派遣小杨进行施工时,小杨从顶楼坠落,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查,小杨与老杨是同乡,本次施工,老杨并未向小杨支付工钱。小杨的法定继承人杨某等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高某、老杨、闫某承担赔偿责任共计200余万元。

对此,被告高某、老杨、闫某辩称,他们和小杨不存在劳务关系,小杨作为专业的工作人员,施工时没有系绳,自身存在过错。此外,被告方认为,小杨的居住证明有效期在事故发生时已经过期,不能按照北京赔偿标准执行。

【审理】

丰台法院审理后认为,老杨承包彩钢棚工程后,其所寻找的建设工人中并不包含小杨,小杨仅是按照老杨的通知提供服务,老杨并未就此向小杨支付相应费用。老杨确认“其与小杨是同乡,平时谁活多干不过来了就把多余的活交给对方干”。综上,法院认定老杨与小杨之间并不存在雇佣关系,小杨系基于老杨的请求为其提供无偿劳务的帮工。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老杨作为被帮工人,依法应对小杨在帮工过程中意外身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小杨作为施工人,因过于自信在未采取安全措施的情况下进行施工,未尽到对自身安全防护的谨慎义务,其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过失,应依法减轻老杨相应的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综合案情后,确定老杨和小杨双方各承担50%的责任,参照北京市城镇居民标准,判令老杨对小杨承担110余万元的赔偿责任。

法官庭后表示,帮工人提供无偿劳务的行为体现了社会生活中人与人之间相互帮助、相互关心的道德风尚。本案在确定赔偿的具体标准上,充分考虑案发时小杨的暂住证虽已过期,但其一直居住在北京的实际情况,结合给予受害人公正、及时的损害赔偿救济和司法平等保护人权的价值追求,确认按照北京市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相关费用。本案宣判后,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9月下发通知,授权各省高院在辖区内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充分体现了司法对生命的尊重,也是对本案追求人人平等价值理念的一种肯定。

来源:法制日报    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 徐伟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