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虚构履历获聘,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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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一, 2020, 八月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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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要

为成功应聘某置业公司营销总监一职,熊某虚构了任职履历和工作业绩。2014724日,某置业公司与熊某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工资37500/月。2015615日,某置业公司因销售业绩差,与目标相差远,决定免去熊某营销总监一职,改任为营销经理,工资降为12500/月。双方因此发生争议,自20157月起,某置业公司未再向熊某发放工资。2015104日,熊某口头通知某置业公司,解除与某置业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之后,熊某起诉要求某置业公司按照37500/月的标准支付尚欠的工资。

法院经审理认为,熊某虚构任职履历和工作业绩,导致某置业公司因陷入错误认识而与其签订工资为37500/月的劳动合同,该合同关于薪酬的约定无效,其他部分有效。某置业公司虽然免去了熊某销售总监职务,但又任命其为营销经理,表明其认同熊某担任营销经理的业务能力。故判决某置业公司按照12500 /月的标准支付熊某尚欠的工资。

法官释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劳动合同中关于薪酬标准的条款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向其支付。

 

来源:市四中法院    作者:陈佳

案情概要

为成功应聘某置业公司营销总监一职,熊某虚构了任职履历和工作业绩。2014724日,某置业公司与熊某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工资37500/月。2015615日,某置业公司因销售业绩差,与目标相差远,决定免去熊某营销总监一职,改任为营销经理,工资降为12500/月。双方因此发生争议,自20157月起,某置业公司未再向熊某发放工资。2015104日,熊某口头通知某置业公司,解除与某置业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之后,熊某起诉要求某置业公司按照37500/月的标准支付尚欠的工资。

法院经审理认为,熊某虚构任职履历和工作业绩,导致某置业公司因陷入错误认识而与其签订工资为37500/月的劳动合同,该合同关于薪酬的约定无效,其他部分有效。某置业公司虽然免去了熊某销售总监职务,但又任命其为营销经理,表明其认同熊某担任营销经理的业务能力。故判决某置业公司按照12500 /月的标准支付熊某尚欠的工资。

法官释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劳动合同中关于薪酬标准的条款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向其支付。

 

来源:市四中法院    作者:陈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