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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吴于2009年5月1日进入上海ZC汽车修理有限公司工作,2015年之后担任该公司第一分厂厂长一职。自2008年9月起,公司要求第一分厂24小时提供服务,因此老吴每月休息日固定工作两天。然而,老吴认为公司从未支付其休息日的加班工资。但公司认为,老吴所处的第一分厂岗位比较特殊是为前方服务,周末需要有人来值班,有事情就做,没事情就不做,且休息日值班,公司给予一定的津贴,公司并不拖欠老吴加班工资。这样的工作,究竟是值班还是加班?双方各执己见,最终诉诸法院。笔者借本文来为广大读者朋友们谈谈其中的劳权知识。
一、加班与值班区分有门道。
加班往往具有临时性、不定期性等特点,是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与员工协商后安排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额外提供劳动力,用人单位根据每个员工的工资标准发放金额不等的加班费。而值班一般是用人单位考虑到本单位所涉业务的特性,在员工中按照一定的顺序进行轮换安排,以应对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发生的经营突发状况,在值班期间员工的劳动力相对自由灵活,不出现需要及时处置的事件时员工可以休息,用人单位也可以根据情况支付一定标准的值班津贴。结合本文前述案例来看,公司有二十几个员工,因所涉岗位的特殊性,每个周末轮流安排2至3人到单位上班,以应对可能发生的经营突发状况,而原告对于周末轮流出勤的员工也会发放津贴,其中领导和一般员工的津贴标准相同。因此,法院最终认为老吴周末到岗实际上是值班而非加班。
二、典型的值班情形,不需按加班给予加班工资。
上海市高院也在《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沪高法民一(2006)17号)中,做了如下解释:“(一)以下情形中,劳动者要求单位支付加班待遇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不予支持:1、因单位安全、消防、假日等需要担任单位临时安排或制度安排的与劳动者本职工作无关的值班;2、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与其本职工作有关的值班任务,但值班期间可以休息的;(二)上述情形中,劳动者可以要求单位按照规章制度、集体合同、单项集体协议、劳动合同或惯例等支付相应待遇,而无需支付加班工资。
(来源:劳动报 文:张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