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以虚假事实解除员工 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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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四, 2020, 十二月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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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四川工人日报》报道,单位想以虚假事实解除员工劳动合同,这样做,肯定不合法。1120日,记者在成都市总工会采访时了解到这样一起典型案例,经工会律师努力,为员工追回工资及违法解除合同的赔偿金。

    2018423日,涂某静到四川某文创科技公司担任市场部总监,同年521日,朱某非应聘到四川某文创科技公司担任市场专员,均与公司签订有劳动合同,并购买了社保。工作期间,两人主要任务为开拓市场,2019823日,公司以两人旷工、严重违反公司用人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由于两人岗位原因,公司并未告知过两人需要打卡的事实,且公司规章制度并未经过民主程序和公示程序,两人亦未知悉。公司开除两人后,也并未支付8月份应得工资。

  多次协商无果后,20191017日,两人找到成都市总工会希望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即,该市总工会指派四川伟旭律师事务所律师汤洵办理此案。经了解详情后,汤律师认为,本案中公司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朱某非、涂某静两人可以向公司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由于两人并未旷工,而是公司口头告知其无需打卡,且工作期间两人一直在工作,并留存相应的工作记录。很快,两人正式向成都市成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仲裁。

最终,成都市成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公司的解除行为违法,应当向朱某非和涂某静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但同时由于公司经营不良,日前该仲裁委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公司愿意支付朱某非工资3126元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4874元;支付涂某静工资9379元,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4621元。

 

(来源:中工网    刘明阳记者向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