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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郑某于2020年2月入职某公司担任部门经理,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1万元。同年9月,郑某与本公司员工宋某相恋。恋情曝光后,公司人事经理找二人谈话,要求二人中必须有一人主动辞职离开公司,理由是公司规章制度明确规定,“禁止员工之间谈恋爱、结婚,违反者公司可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二人认为公司规定不近人情,均拒绝辞职,随后公司强行将二人解雇。郑某将公司诉至法院。法院最终支持了郑某,判决该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万元。
【点评】
法院判决并无不当。企业规定禁止员工谈恋爱并将谈恋爱员工解雇,违反劳动法规定。
首先,企业规章制度的内容需合法。婚恋自由是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任何组织或个人均无权干涉,企业不得通过制定规章制度来限制员工的婚恋自由。《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可见,企业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制定规章制度,所有条款不得与法律规定相抵触、相违背,否则无效。
其次,规章制度需公平、合理。规章制度是否公平、合理,应结合企业的经营方式、生产方式、人事管理现状、员工岗位职责等具体情况综合分析。通常来说,以符合社会的一般认知和大多数劳动者的认同作为判断是否公平、合理的标准。比如,有些企业规定员工每天上厕所的次数不得超过3次、每次不得超过5分钟,即属于严重的不合理。
再次,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民法典》对公序良俗原则作了大量的规定,比如,该法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10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公序良俗原则在劳动关系中同样适用,企业在制定规章制度时,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本案中,公司规定员工之间不得谈恋爱、不得结婚,该条款违反法律规定,公司解雇谈恋爱的员工,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法向员工支付赔偿金。
(来源:中工网 据《陕西工人报》报道谢炳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