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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我于2020年1月与个体工商户张某签订了一份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鉴于我在2020年度未休年休假,张某也没有安排我休,我近日提出辞职时要求张某给予补偿,但遭到拒绝。张某的理由是:他只是个体户,没有相应的义务,更何况我已主动辞职。
请问:张某的理由成立吗?
读者:杜某
杜某读者:
张某的理由不能成立。
一方面,个体户的雇工也有年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适用本办法。”
上述规定表明,只要雇员连续工作1年以上,个体户就必须保证雇员享受年休假。你自然也不例外。
至于年休假的天数,可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确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与之对应,你已连续工作了一年,你的年休假应为5天。
另一方面,雇工自动辞职也应获得未休年休假报酬。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这里的“用人单位主动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同时”并不局限于由用人单位主动提出,而是包括雇员主动提出。
再一方面,张某应当向你支付未休年休假的三倍工资。
因为《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颜东岳 法官
(来源:中工网 据《劳动午报》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