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试用期患病无法接受考察,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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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二, 2021, 六月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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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同志:

  您好。

  一个多月前,经过面试,我们聘用了一位修理工,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并约定试用期两个月,本想通过试用期,对其能力全面观察了解,以期获得我们所需要的人才。哪知,这位修理工亲戚大婚,他赶回老家参加婚礼时,燃放鞭炮不慎炸伤了腿。由于伤势较重,他一直请病假无法返沪复工。

  眼见两个月的试用期要到了,我们却没有达成考察的目的,对企业来说,也是不合理的。我们也不知该怎么办?

郝先生

郝先生:

  员工在试用期期间患病或工伤,或家中突发大事请事假,无法完成试用期考察,这样的事件,对用人单位来说,虽然不是很多,但一旦遇上,确实很棘手。

  试用期是指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的期限。当然,也是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进行考核的期限。

  劳动者身处试用期中,却因为这样那样的突发原因无法完成试用期考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都比较尴尬,因为双方都无法完成考察彼此的目的,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来说,同一用人单位,法律又规定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如果出现这样的情况下,我们认为有几种办法可以选择。

  第一种,劳资双方协商,暂时中止劳动合同,待职工发生的突发情况消失后,再续接劳动合同,完成试用期。比如:贵公司上述职工因伤病假,贵公司可以与之协商,将生病养伤期间的劳动合同中止,待身体恢复再开启劳动合同。这样,双方试用期考察就都能满足了。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试用期职工不同意此做法,用人单位就不可使用。

  第二种,当事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遇到突发情况,用人单位可以中止或顺延,待特殊情况消失,继续履行尚未履行的试用期。

  第三种,目前司法实践中,已有少数城市允许,即便用人单位未与试用期生病职工约定顺延的条件,仍然可以单方通知顺延。当然,上海不在此列。

 

    (来源:中工网    据《劳动报》报道赵竺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