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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您好!
我于2018年4月入职一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对于劳动报酬约定,“奖金将依据公司及个人的绩效指标达成情况发放,绩效指标及目标绩效奖金发放原则另见绩效政策。”但公司并无相关绩效政策,也未进行绩效指标考核。
一年后,我离开这家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公司支付我2018年的4月至12月的目标绩效奖金。但公司却以出现严重亏损、全员当年均无绩效奖金为由,不予发放我的绩效奖。我仔细阅读了当时所签的劳动合同,合同中并没有约定公司亏损的情形下无须支付奖金。请问,公司亏损就可以不支付我绩效奖金吗?
读者 大海
大海您好!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
当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劳动者的薪酬包括目标绩效奖金时,其应就该绩效奖金发放的条件及标准制定相关的考核制度。如果未制定绩效考核制度,但按时足额发放该项绩效奖金,应当认为该项奖金构成劳动者固定工资收入的一部分。
当劳动关系双方因目标绩效奖金支付问题产生纠纷时,应当由用人单位就其工资核算的标准及其不需要支付相应奖金承担举证责任。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并未就绩效奖金的支付条件做出特别约定,应当认为该奖金的支付与公司的盈利状况没有关联。公司无论是亏损还是盈利,只要劳动者正常提供了劳动且满足了劳动合同要求的条件,则应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绩效奖金。
按照您的描述,您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薪酬包含基本工资及目标绩效奖金,故双方约定的目标绩效奖金应为薪酬的组成部分。依照约定,目标绩效奖金依据公司及个人的绩效指标达成情况发放,绩效指标及目标绩效奖金发放原则另见绩效政策。公司作为负有管理责任的用人单位一方,应对劳动报酬的核算方法举证证明。若公司不能证明有相关绩效考核的规定,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公司应当支付您2018年的4月至12月的目标绩效奖金。
北京市海淀法院法官 魏择旭
(来源:中工网-工人日报 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 周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