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公开文章分类:
【问】
今年3月我进入一家电子商务公司从事客服工作,月工资5000元。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公司提出,由于客服工作需要加班,因此,双方约定每月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2480元。入职后,我每月加班经常达到100小时,远远超出约定的加班工资,但公司却一直按约定的加班工资支付。我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提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并想以此为由通过法律部门索要未足额支付的加班费和经济补偿金,不知我可以这样做吗?
【答】
您反映的情况,其实包括两个方面,我们解答如下。
第一方面,用人单位可以约定固定的加班工资吗?由于每个月的加班是动态的,再加上职工的月工资也会变动,因此,约定固定的加班工资不仅不科学,也是自找麻烦。当然,用人单位一定要约定的话,那么,本着“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约定的固定加班工资大于实际加班数,用人单位愿意多支付加班工资,当然可以。如果职工加班数大于约定的固定加班工资,用人单位则要依实支付。
第二方面,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加班工资,劳动者可以就此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加班工资虽有偶发性,但也是职工的工资性收入,因此,职工可以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加班工资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索要经济补偿金。但需要指出的是,与全额拖欠工资相比,加班工资少支付且当事双方确认为每月固定加班工资收入,劳动者直接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还是有风险的。保险起见,我们建议,劳动者应该事先书面提醒用人单位存在未按时足额支付加班工资,若在指定时间内再不履行义务,劳动者将依法办事。相信劳动者做到“仁至义尽”,用人单位也就无话可说了。
(来源:中工网 据《劳动报》报道 赵竺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