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间,劳动者的兼职行为能否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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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一, 2022, 六月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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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本案情

      某纺织公司因疫情影响安排侯某在2020年1月至6月期间放假并自2020年4月起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工资。2020年5月开始,侯某在案外人公司兼职并缴纳社会保险。纺织公司发现上述情况后于2020年5月26日向侯某发出通知,要求其马上改正否则后果自负。2020年7月1日,侯某回到纺织公司上班,但纺织公司以其已经与侯某解劳动关系为由拒绝安排工作。侯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纺织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2、 裁判结果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纺织公司以疫情影响为由安排侯某放假近半年时间,对侯某的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因用人单位的原因不能正常履行,侯某在放假期间临时到案外人公司兼职,系侯某在特殊时期的自救行为,不会对侯某完成纺织公司的工作任务产生任何影响。侯某于放假期满后回纺织公司上班,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故纺织公司以其已经与侯某解除劳动关系为由拒绝安排工作依据不足,应向侯某承担相应的责任。

 

3、 合规建议

       劳动者在未经用人单位同意的情况到其他单位兼职的情况,一般都属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格管理的范畴。本案中,侯某在疫情防控期间为了补偿企业工资下降带来的生活压力而在外兼职,虽有不妥,但也合情合理。况且侯某的兼职行为并未对原单位的产生影响,因此并不构成法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如果劳动者兼职情况,在用人单位限期返岗要求后拒不改正的,则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其劳动合同。如不考虑疫情因素,用人单位在规范劳动者兼职方面,可以考虑在操作上采取如下措施:

(1) 制度上首先需要明确员工兼职的后果。

(2)一旦公司发现劳动者兼职,公司可以发出限期返岗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结束兼职的证明。

(3)如劳动者限期内没有返岗,或者即使返岗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则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来源:广东法院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案例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