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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职期间违反保密约定,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
——林某与某汽车销售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1.基本案情
林某于2017 年9 月25 日入职某汽车销售公司担任市场策略高级经理,双方签订了期限至2020 年9 月24 日的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合同及保密协议约定,劳动合同期限内,林某应严格保守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与公司相关的业务、财务、商务方面的秘密信息与资料;劳动合同终止时,上述信息与资料均应返还公司;若林某违反保密义务等规章制度,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2020 年8 月26 日汽车销售公司发送通知,告知因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公司将支付林某经济补偿金8 万余元。尔后,林某将公司市场推广战略、整体财务结构和数据等印有“保密”字样的文件发送至其个人邮箱。
汽车公司发现后遂于2020 年9 月21 日再次发送补充通知,记载因原告在职期间违反保密协议约定,公司即日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林某不服,起诉要求汽车销售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2.裁判结果
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与汽车销售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约定,林某在职期间不得披露商业信息,离职后应交还任何与公司相关的业务、财务、商务方面的秘密信息与资料,若林某违反该数据管理约定,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林某知悉上述规定,林某在接到公司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通知后就转发了相关资料和文件至个人邮箱,明显违反保密协议的约定,汽车销售公司以林某违反劳动合同及保密协议约定解除其劳动合同并无不当,故对林某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3.典型意义
众所周知,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并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在当今市场经济下,企业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尤为重视,商业秘密的泄露也确实可能会对企业的商誉、财产等带来较大的影响,在此情况下,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约定在职期间不得泄露、离职时均不得带走相关数据信息,或者制定上述内容规章制度符合常理,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劳动者应当恪守。若劳动者严重违反保密义务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双方保密协议约定或相关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
来源:上海市虹口区优化营商环境劳动争议仲裁与审判白皮书(2021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