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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观点摘要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工资,工资的支付形式有且仅有法定货币这一形式,以虚拟货币替代法定货币作为工资支付给劳动者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无效。
二、基本案情
2019年5月20日,沈某某入职某公司并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5万元。沈某某的月工资实际以2574元人民币加一定数额虚拟货币(具体为USDT,即泰达币)的方式支付。2020年10月17日,沈某某因个人原因辞职。2020年11月27日,公司注销,胡某、邓某系公司股东。后沈某某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胡某、邓某支付工资等人民币53万余元。
三、裁判结果
2022年6月15日朝阳法院一审判决胡某、邓某支付拖欠沈某某的工资、绩效奖金、年度奖金等共计人民币27万余元。
四、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用人单位能否使用虚拟货币向劳动者支付工资。
审理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以虚拟货币作为工资支付给劳动者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无效。
案件中涉及的USDT泰达币,作为虚拟货币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流通,沈某某要求以人民币支付工资、奖金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胡某、邓某办理公司注销时承诺的公司不存在未结清工资事宜与事实不符,应对某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故判决胡某、邓某支付沈某某工资等合计人民币278199.74元。
五、典型意义
根据相关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以虚拟货币支付劳动报酬明显违反法律规定。本案旗帜鲜明地否定了以虚拟货币支付工资行为的合法性,有利于规范企业用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增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风险防范意识和法律意识,对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彰显诚信价值、优化营商环境、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具有积极意义,弘扬了法治、诚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