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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黄某于2018年1月1日入职某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从事售后服务工作。根据黄某累计工作时间,其每年享有10天年休假。2021年12月13日黄某通过人力资源系统向公司递交了2021年12月15日至12月17日及12月20日至12月24日合计8天的年休假申请。次日,人事以“未按公司规定提前请假”为由退回其申请,并由人事部门负责人找来黄某要求其填写放弃享受当年度年休假申请,黄某拒绝并告知其因有私事要处理,希望在年底将未休年休假用完,并继续通过人力资源系统向公司递交了请假期间为2021年12月16日至2021年12月17日及12月20日至12月24日的合计7天的年休假申请。人事部门退回了黄某的请假申请,退回理由为“目前部门人手不足”,并通过钉钉通知黄某要求其2021年12月16日到公司报到,但遭黄某拒绝。2021年12月21日某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黄某“未经批准,自行脱离工作岗位,拒不到岗,旷工三天违反劳动纪律。”为由出具《解聘通知书》。黄某不服,申请仲裁要求某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裁判结果】
区仲裁委经审理认为,某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虽可依据公司规章制度行使管理权,但管理权的行使应以公平、诚实信用为原则,在行使管理权时亦要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某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一年时间中既未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考虑黄某意愿主动安排其享受年休假,在黄某提出年休假申请时,先以“未按公司规定提前请假”为由退回黄某的请假申请,后又要求黄某出具放弃享受年休假的申请以规避不安排职工年休假的用工成本,在遭其拒绝后又以“部门人手不足”为由继续退回黄某的请假申请,而对“人手不足”的事实又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某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滥用审批权的行为变相剥夺了黄某享受年休假的权利。现某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黄某未批准的情况下擅自不到岗,对其作旷工违纪解除,依据不足,其解除行为构成违法,故对黄某要求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
休息权属于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出台进一步以法规形式明确了劳动者享有带薪年休假的权利。
用人单位为规范公司考勤管理制度,加强员工组织纪律性,可制定适用本企业的请假制度。但用人单位对于员工提出的年休假申请,在行使用工管理权及审批权时,应以合法为首要基本原则,结合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
用人单位不得通过强迫劳动者“自愿”放弃年休假及滥用审批权等形式变相剥夺劳动者享有的年休假权利,对于用人单位基于自身优势地位滥用审批权,机械适用规章制度限制并剥夺劳动者年休假权利的行为,裁审机构应当依法予以审查,充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来源:“上海高院”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