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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周某在南通某公司机械车间从事车工工作,常年接触铁粉尘、砂轮磨尘。2015年9月至2017年3月间,周某经多次职业病鉴定为“无尘肺”。直到2020年11月,周某经疾控中心鉴定为职业性矽肺叁期,两肺继发性肺结核。后其职业病被认定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为贰级伤残。
因公司为周某缴纳了工伤保险,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已获得理赔。但早在确诊职业病之前,周某多年因身体不适辗转各地就医,自行花费了大笔费用。经查,2014年12月,周某首次就医,诊断为:支气管扩张症伴感染;真菌感染;尘肺待排。其后六年间,多次请病假辗转至上海、南京等地进行检查、住院治疗,出院以后再回到单位继续上班。
周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确诊职业病之前的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及病假期间的工资。仲裁委对部分费用予以支持。周某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崇川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对于“疑似职业病期间”的认定,需结合劳动者的病情、就诊情况、就诊时间、病情与职业病的关联性等进行综合判断。
与事故伤害等能即时确定发生时间的病情不同,该职业病系肺部病变长期演化的结果,期间还可能存在因及时主动治疗延缓病情发展的情况,故职业病的认定时间远非原告患病的起始时间。法院综合考虑周某于2014年12月首次就医即诊断为“尘肺待排”,后续多次就医均系治疗支气管及肺部病变,治疗期间的非住院时间仍持续在原工作岗位接触铁粉尘和砂轮磨尘,病情最终演化为矽肺职业病的多项事实,认定2014年12月系“疑似职业病”的起始时间,上述期间发生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费、交通费等系就医治疗的必要支出,病假期间的工资也系周某必然发生的损失,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故对周某要求用人单位支付2014年12月以来疑似职业病治疗期间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病假期间工资及交通费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该案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院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但对于“疑似职业病”的定义或解释,在配套规范文件中没有提及,在《职业病防治法》颁布后连续多次的修订中也未涉及。司法实践中,对于“疑似职业病期间”的认定虽然存在立法的空白,但可以依据患者的病情、就诊时间、就诊情况及其与确诊职业病之间的关联性等综合因素进行判断,并从维护职业病患者利益的角度予以从宽把握。
来源:江苏法院网 作者: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姚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