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放弃竞业限制权利还需支付补偿金吗?

作者(来源): 

劳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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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五, 2015, 十月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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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2014年3月,蔡某进入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工作,担任技术总监一职,约定月薪人民币2万元。合同期限自2014年3月1日至2015年2月27日。另双方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如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蔡某需在离职后的6个月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单位每月支付6千元的补偿金。
  2015年2月20日,单位书面通知蔡某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并告知其不用在合同终止后履行竞业限制义务。2月27日蔡某办理了离职手续,单位支付了蔡某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4月5日,蔡某要求单位支付其3月份的竞业限制补偿金6千元,单位拒绝。蔡某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单位根据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支付其6个月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共计3.6万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单位通知蔡某不续签劳动合同的同时通知其不需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是否有效?
  单位认为,单位已经于合同终止当日告知蔡某不需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竞业限制是单位的一种权利,单位有权放弃,且蔡某尚未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不应取得竞业限制补偿金。
  朱某认为,竞业限制协议是双方协商一致后的真实意思表示,单位未经其同意不能单方放弃,且因其已与单位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对其劳动合同终止后的择业产生影响,故要求单位支付补偿金。
  裁判结果
  仲裁庭经过审理认为,竞业限制协议虽由单位和劳动者达成,但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单位的商业秘密,且单位虽支付了一定的经济补偿,但往往无法弥补劳动者承受竞业限制义务的损失,因此竞业限制对单位来说更相当于一种权利,单位可以放弃。本案中,单位最早已于2015年2月20日通知蔡某不需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蔡某要求单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缺乏依据,本会不予支持,遂驳回了蔡某的仲裁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