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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程某是某商业银行员工。2014年11月27日2时许,程某利用麻将牌以“推筒子”的方式进行赌博活动,后被民警查获。公安机关决定给予程某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处罚,拘留期间自2014年11月28日至2014年12月8日止。《某商业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劳动合同:(四)因赌博……等违法行为受到治安处罚的。”公司出具的《培训教育签到簿》签到处显示“程某”字样的签字,下面显示培训内容:3、行发[2014]162号关于印发《某商业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15年4月17日公司给总行提交《关于给予程某解除劳动合同处罚的请示》,2015年6月4日总行给支行出具《关于同意解除程某劳动合同的批复》、《处罚决定通知书》,内容显示:“被处罚人姓名:程某;处罚原因:被处罚人于2014年11月27日因参与赌博被行政拘留;处罚依据:《某商业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等;处罚意见:经总行违规问责委员会2015年第3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给予被处罚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异议申辩的途径及期限:被处罚人如对事实处罚结果存在异议,应自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总行违规问责委员会提出书面复议申请,逾期不再受理。被处罚人签收:程某,2015年6月12日。”2015年7月24日,公司向程某送达《某商业银行解除劳动而合同通知书》,显示“程某:因赌博等违法行为受到治安处罚,与程某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解除时间2015年7月30日。签收人:程某,2015年7月24日”另外,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已通知工会。程某不服,申请仲裁要求撤销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仲裁委予以驳回,程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
公司与程某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反法律规定
【案例分析】
一审法院认为,程某因赌博被公安机关处以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其行为严重违反劳动合同及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程某虽主张其未参与赌博,但没有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某存在因赌博被行政拘留10天的事实,而《某商业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规定存在该行为可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也向程某送达了《某商业银行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履行了内部审批程序,程某也行使了内部复议权利,故公司的解除行为并无不当。综上,程某的相关主张,缺乏事实依据,该院难以采信,故对于程某要求撤销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请求该院不予支持。程某不服,提起上诉。
中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公司与程某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反法律规定。根据查明的事实,程某因赌博被公安机关处罚,该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依据劳动合同约定,与程某解除劳动合同,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因此,程某提出的上诉理由均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程某不服,向高院申请再审。
北京高院经审查认为,程某因赌博被公安机关处罚,该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依据劳动合同约定,与程某解除劳动合同,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程某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程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故裁定驳回程某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