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星期一, 2018, 十月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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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何某于2002年入职J公司,历任技术员、单轴机主管,后期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合同,担任5S主管。2016年,公司董事会决定优化组织架构和生产流程。随后,公司对部门进行了调整,包括撤销5S主管岗位,同时通知何某将其转岗为生产部高级新品技术员。何某以年龄高与技能无法胜任为由拒绝转岗。公司遂与其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宜,双方未谈判成功。公司经报告工会后,通知何某解除劳动合同。随后,公司按照其工作年限发放了经济补偿金以及一个月的代通知金,并且为何某办理了退工手续。何某诉请:判令J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案例分析】 法院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为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对组织架构、生产流程或者经营范围作出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劳动技能甚至工作岗位都会受到影响。但是,用人单位在作出涉及劳动者义务的措施时必须遵守劳动法的规定。“客观情况”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诸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导致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因此,用人单位为主动适应市场变化裁撤岗位的,不能作为“客观情况”对待。本案中,何某原岗位裁撤,J公司既未提供何某多个转岗选择,也未提供何某培训机会使其重新适岗,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违法,故对何某诉请予以支持。J公司按照赔偿金的标准补足其已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的差额部分136131.3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