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星期二, 2019, 三月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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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李某是某外商独资企业员工,月工资5000元。2011年8月,企业安排李某去国外培训专业技术,为期3个月。出国培训之前,企业与李某签订了一份培训协议书,约定李某自培训结束后须为企业服务5年。如在服务期内因个人原因辞职或违纪被解除合同,须赔偿培训的全部费用。培训期间企业为其支付培训费用5万元。
李某回国后,就向企业提出辞职,于是企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李某赔偿5万元的培训费及3个月的工资1.5万元,共计6.5万元。李某认为,出国培训期间的工资企业本应支付,不应包括在培训费用中,本人只需赔偿5万元培训费。
【争议焦点】
违约员工赔偿用人单位的培训费,是否还应包括培训期间支付的工资报酬?
【案例评析】
劳动仲裁委经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本案中,李某在出国培训前与企业签订了培训协议书,约定李某自培训结束后须为企业服务5年。李某回国后,即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显然违反了协议的约定。按照双方的约定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李某违约了必须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向企业赔偿未服务期限的培训费用。但赔偿额度也得有法律依据,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因此不应该包括培训期间企业支付李某的工资报酬。
故裁决李某向企业赔偿培训费用5万元。
单位 | 上海市崇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