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星期三, 2023, 四月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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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摘要
王某曾是某公司下属某事业部财务总监,因体检“偶闻及早搏”,被诊断为心律失常,医生为他开具了两周多的病休意见。根据工作安排,他向公司申请了病假,并向公司隐瞒行程出国旅游。病假结束后,他也未及时返岗,而是继续留在国外,并向直属领导发邮件表示自己身体还没恢复,不适合回去上班。假期结束大半个月后,公司认为王某假期结束后未返岗且未履行相应请假申请手续的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及劳动合同的基本义务,解除了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后王某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3万余元。
二、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请的是病假,却隐瞒行程出国旅游,是否具有休息接受治疗的必要值得商榷。且在假期结束后直至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时,他都没有明确回国返岗或请假表示,亦不履行相关请假手续。近两个月时间,作为公司高管,王某的持续缺勤确实会客观上造成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困难。公司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并无违法不当之处,不用支付王某赔偿金。
三、法官释法
病假是劳动者所享有的一种法定权利,用人单位需要支付劳动者一定的薪资待遇。同时,用人单位也被赋予一定的病假管理权,以规制一些劳动者“小病大养”或者利用病假做其他个人私事等。因此,对于劳动者申请病假,用人单位细化病假管理流程、建立严格的请假审核程序,都属于正常的用工管理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