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自缴社保 用人单位拒绝偿还构成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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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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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五, 2013, 十一月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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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威海新闻网讯(记者 孙英乐 通讯员 张慧帆)员工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垫付了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应予偿还,否则就构成不当得利。近日,经区人民法院速裁庭调解了3起此类案件,用工单位将员工垫付的社会保险费均还给了员工。

      江先生、古先生、丛先生先后于2003年、2006年、2007年到威海某公司工作,三人在工作期间,公司从来没为三人缴纳过社会保险,三人只得自己掏钱先行垫付,后三人多次要求公司返还自己多缴的社会保险费,公司都予以拒绝。2011年年初,三人离职,3月份,三人以用人单位不当得利为由向经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分别偿还三人多缴的社会保险费24000元、18000元、16000元。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在开庭调查的基础上进行了调解。向用工单位释明《劳动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告知其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定义务,三名员工承担了不应承担的义务受有损失,用人单位因违法行为获利,属于不当得利,应予偿还。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偿还了三人垫付的社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