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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作为村民自治组织,是否也能成为用人单位?黄某入职番禺区某村村委会后,哺乳期间被解除劳动关系。但村委会称,自己并不能成为用人单位的适当主体。近日,番禺区法院和广州市中院对这起劳动纠纷案作出判决,并认定,村委会也属于用人单位。
女子哺乳期被村委会开除
黄某是广东揭阳人。2003年3月4日,她入职番禺区某村委会,任治安队工作人员,主要负责村委会的收费、计生方面的工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协议,村委会没有为黄某购买社会保险。在职期间,黄某每天上班约7小时、每月休息2天。基本工资为1000元/月,另有全勤奖、加班费、补贴。村委会每半年发放一次提成。
2010年10月至2011年5月,黄某怀孕期间因产检、生育等用去医疗费4437.05元。2011年5月23日,黄某生育一男婴,生育后休产假,2011年7月13日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2011年8月23日,黄某回到村委会上班。休假期间及上班后,村委会向黄某正常发放了工资。
但2011年12月24日,黄某当天休息,村委会认为其在没有告知的情况下休假不当,影响了村委会的工作,遂通知于2011年12月31日解除劳动关系。但黄某认为,当天休息是每月2天休息里的1天、已经提前在排班表上注明、依惯例无需再通知村委会,村委会属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双方因此产生争议,黄某于是于2012年2月24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村委会支付加班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一次性分娩营养费、失业保险金。同年3月底,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但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黄某索赔加班工资近3万元,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31000,及因未参加社保而产生的损失,包括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一次性分娩营养费等15000余元。
村委会也可缔结劳动合同
案件诉至法院后,双方就是否属于劳动关系产生了争议。村委会认为,自己不是适格的用人单位。番禺区法院一审认为,根据《合同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本案中,该村村委会系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组织”,能够成为民事法律行为的主体,包括成为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黄某系在该村委会任职工作,工作内容属村委会的权责范围,且黄某不属于该村村民,因此,黄某已与该村委会形成劳动关系,应由该村委会承担相应用工责任。
违法解除合同要付赔偿金
番禺区法院一审认为,该村村委会认为黄某休假不当,影响村委会工作,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信,该村委会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赔偿金从2003年3月起计算至2011年12月。但因《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才实施,依照分段计算的赔偿金,共计24000余元。
而关于生育医疗费和分娩营养补助费,由于该村委会未为黄某购买社会生育保险,造成黄某相应损失,该村委会应予负担。法院判决该村委会给付两项费用共计4000多元。
此外,该院还对加班工资等问题进行了判决。广州市中院对该案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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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竟非用人单位?
信息时报讯(记者 吴瑕) 2014年02月25日
在村委会做了10年的治保主任,每月定时从村委会领取工资,但到了办理退休的时候,才发现村委会根本不算用人单位,自己也无法按职工养老保险的相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在昨天上午市人社局接访活动中,市民黄小姐称,其父亲就遇到了这样的尴尬问题。
黄小姐来反映,其父亲在1998年~2008年期间任村委会的治保主任,近期她到白云区人社部门为父亲办理职工养老的一次性补缴手续,没想到被告知村委会并不是用人单位,因此就不能按照粤人社发〔2011〕237号文补缴。
针对此情况,市人社局养老处副处长陈小华解释,按照规定,村委会是一个村民自治组织,通过选举产生,因此其父亲跟村委会的关系不是劳动关系,领取的“工资”其实是补贴,所以他不是职工,不适用237号文的规定。同时,该局党委副书记黄远飞补充说,目前关键问题是主体不合法,村委会不是用人单位,不是企业法人。尽管不能纳入职工养老,但村委会工作人员仍有养老保障,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最后,黄远飞表示,就村委工作人员这类人群是否可通过273号文一次性缴费纳入职工养老的问题,下一步他们将会专门向上级反映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