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星期一, 2014, 三月 24
公开文章分类:
员工下班后洗澡时猝死,经家人申请被认定为工伤,死者所在的公司却不认同。那么,这个员工的死亡到底能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身边的事儿
2012年4月28日16时左右,焦作某公司的胶料技师51岁的张某工作后到公司的澡堂内洗澡。洗澡时,他晕倒在澡池内,经120急救人员到现场抢救无效死亡,诊断为猝死。之后,张某的儿子张某某向焦作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13年1月7日,焦作市人社局作出决定,认定张某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视同工伤。该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工伤认定的决定。
结果
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该公司的诉讼请求,该公司不服,向焦作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近日,焦作中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理解说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当认定为视同工伤。
法院审理查明,张某所在公司的轧胶工工人工作环境恶劣,收工后必须进行洗澡清洁,公司为此专门修建了澡堂,供轧胶工人洗澡清洁。因此,轧胶工人下班后洗澡应看作是其工作后的一个收尾性行为,是其工作所需的一部分。
张某作为胶料技师到轧胶车间与轧胶工人沟通,了解掌握轧胶工作情况是其工作职责所在。张某在工作后到澡堂洗澡,也应视为是工作的延续,其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中视同工伤的规定,依法应当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