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排除责任 所签劳动合同无效

作者(来源): 

京郊日报(北京)

发布日期: 

星期五, 2015, 十二月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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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近年底,顺义区一家装饰公司承接了一个装饰项目,公司的施工队长李某以公司名义招用王某等5人从事该项工作,并和5人都签订了一份以完成该装饰项目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约定“5个人报酬共计6万元,待装饰工程款付清后予以支付”。后因装饰工程延期交付,发包单位一直未支付该装饰款,李某也未支付王某等人的工资。日前,王某等人来到顺义区法律援助中心请求帮助讨回6万元工钱。

      顺义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很快联系了李某,调查询问了相关事实。李某表示愿意接受调解。调查中,李某承认拖欠工资的事实,但表示由于发包方至今未结算装饰款,按照王某等人劳动合同上的约定,需要等装饰款到账后才能予以支付。

      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则表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5条规定,李某所在的装饰公司与王某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属于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根据该种合同的性质,劳动者完成合同规定的任务后,用人单位就负有支付全部劳动报酬的义务。《劳动法》第50条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而《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属于无效条款。所以,王某等人所签的劳动合同,其中约定以发包方支付工程款为支付劳动报酬条件的规定属于无效内容,不能得到法律支持。同时,法律援助中心还找来发包方,讲明了其中权利义务关系,指明不能因为工程承包当中的问题而影响劳动报酬的支付,损害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经过多次协商,最终,李某代表装饰公司与王某等5人签订了调解协议,约定3日后支付全部工资6万元。一场纠纷至此得到了妥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