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此约定加班不合法

作者(来源): 

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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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四, 2016, 七月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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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介绍]

  “我最近很累,不想再上那么长时间的班了。可单位却说我违约了,要扣我上个月的加班费,请问单位这样做,对吗?”这天下午,咨询者陈某向天水市麦积区劳动监察大队工作人员提出了这样的问题。

        陈某在该区一家纸业公司生产车间上班。最近由于公司订单数量多,时间紧,一个多月来,他几乎每天都要加班三四个小时。陈某提出要休息两天,可公司却说,根据双方协商一致签订的劳动合同,他不得拒绝加班,否则就要扣除他上个月的加班费作为违约金。

   在咨询中,陈某还出示了自己的劳动合同和复印下来的考勤记录。在他的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甲方(公司)可根据订单情况随时安排加班,乙方(陈某)不得拒绝。”而考勤记录显示,陈某上个月的加班时间长达50多个小时。

   劳动监察员告诉陈某,根据这些证据,他的案子不仅涉及加班费问题,而且该公司还存在超时加班的违反行为。随后,劳动监察员来到该公司进行调查,发现陈某所说的情况属实。

  [案件评析]

  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依法支付加班费,且用人单位安排加班,即应依法支付加班费,且用人单位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而且,从实际调查情况来看,该用人单位并不存在《劳动法》第四十二条存在的情形:(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即使单位与职工在劳动合同中“协商一致”,单位也不可随意安排职工超时加班。

  [案件结果]

  最终,依据调查结果,该公司不仅被要求补全所有加班职工的加班费,而且还被罚款并责令修改公司的加班制度及与所有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相关的“加班”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