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星期四, 2018, 二月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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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凌某于2011年9月入职某建筑设计事务所,双方无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凌某诉二倍工资。凌某提交该事务所2011年3月25日出具的《收入证明》,主张其月工资13000元。该事务所则称因凌某与该所法定代表人存在私人关系,《收入证明》是该所为助其申请驻外法国公民及家属社会保险补贴而出具的,并不代表其实际收入。该所提交了凌某签名的2012年1-5月工资单,证明其平均月收入为1万元左右。
【案例分析】
法院审理认为,该建筑设计事务所未与凌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法应支付凌某2012年1月10日至同年5月17日期间的二倍工资,凌某主张以月工资13000元计算,但其提交的《收入证明》与实际工资收入不符,且系该事务所所于2011年3月25日出具,不能作为二倍工资计算基数,法院根据凌某签名确认的同期工资单所载明的实际工资数额判令该事务所支付其2倍工资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