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星期四, 2018, 十一月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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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陈某所供职的单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某村,陈某是该居委会工会委员会的非专职委员。2018年4月,居委会工会领导通知陈某参加工会集体活动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会议,时间为一天。陈某向单位请了假,并说明了是参加当地居委会工会会议。5月初,单位发放4月份工资时,扣除了陈某参加工会活动当天的工资,以无薪事假论。陈某认为其以基层工会委员的身份参加工会组织的活动和工作会议,应当按正常出勤论,不应扣其工资。陈某与单位沟通未果,遂向居委会工会领导寻求帮助。
【案例分析】
首先,员工依法参加工会活动,单位应当支付工资。《劳动法》第51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同时,《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0条也规定,“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
其次,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0条的规定,“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出任人民法庭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作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其它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本案中,陈某应当地基层工会邀请参加活动,属于劳动法规定的“社会活动”范围,单位应当视陈某提供了正常劳动,向其支付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