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签订劳动合同如何证明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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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五, 2019, 七月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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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尽管按照我国现行《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在现实的劳动就业市场中,仍有相当一部分劳动关系并没有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建立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也是就是说,现实劳动关系中仍存在着大量的事实劳动关系。有些用人单位以各种理由拖延,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这是违法在明处。也有相当数量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所谓的承包合同、合作协议等,将劳动关系转变为承包、合作等劳务民事关系,变相地逃避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承担的各项法定责任和义务。但不管用人单位如何偷梁换柱,法律最终总会还劳动者一个公正的真相,用人单位也将加倍地承担应负的责任。

    劳动关系成立的条件

    原劳动保障部在2005年颁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规定,双方同时具备以下三种情形的,劳动关系即成立:“(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考勤记录;是否允许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员工的名义工作或不持反对意见等等均是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的凭证。

 

相关案例

    柴某某于2003年进入一家药品销售公司担任药品销售员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全额承包合同书”。合同书中约定公司与柴某某之间采取费用全额包干制,节约归己,销售价与回收价之差额作为柴某某的工资奖励、旅差补助、产品宣传、业务开支、短途运输、医疗福利、保险等费用。工作期间,柴某某居住在公司提供的集体宿舍内,工作一年后,应柴某某的要求,公司为其办理了《上海市人才居住证》。2009627日,公司通知柴某某于71日起停止药品销售工作。柴某某接到通知后,向公司提出公司应当支付其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并为他补缴社会保险费等。公司则认为双方之间仅仅是销售承包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

    公司的这种说法是否正确?薛某提供了某生活杂志作为证据,该杂志为月刊,杂志的出版单位即为他所工作的广告公司。在杂志的版权页上均记载柴某某为运营总监和广告总监,这已显示出柴某某系广告公司担任一定职务的员工。虽然公司辩称因为公司人员少,为了要出版杂志,为显示公司规模,需在杂志中刊登多个职位的公司人员,故将柴某某这样的非公司员工也虚拟了职位登载到杂志上,但却无法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最终,也被认定双方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