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星期五, 2019, 十一月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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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5个月前公司领导口头派我到同一法人不同公司分店帮忙,两个月后又口头派我到国外分店帮忙筹备新店,十月份回国后口头通知我回原来的店上班(之前一直工作的店),期间5个月的工资都由分店发放(公司不同但法人相同),请问我可以要求公司工资由原单位发放吗?还有继续由分店不同公司发放是否对我以后解除合同不利?
【答】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以及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 招聘 “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一般来说,劳动关系确认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来判定,如果未签合同,可以依据工资流水、社保记录等等证据。所以说,您可以要求实际签订合同的单位发放工资。继续由其他公司发放工资的话,可能影响后期劳动关系的确定,影响有关经济补偿金等待遇的支付。
(来源:中国法律服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