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怀孕就遭解雇,东家被判赔礼又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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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一, 2019, 十二月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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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樊女士入职珠海某物业公司不到两个月,却在查出怀孕当天遭到解雇。与物业公司多次协商无果后,樊女士于今年425日以平等就业权纠纷为由提起诉讼。近日,香洲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物业公司侵害樊女士平等就业权,判令其向樊女士作出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各项损失合计约14000元。该案是“平等就业权纠纷”这个新案由在广东省的第一次司法实践,在全国也是头几例。201915日,樊女士入职珠海某物业公司,任珠海某学校物业管理监控员,每月工资3750元,上班时间为二班制(白班7点至19点,晚班19点至次日7点),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9天后,樊女士向物业公司提出辞职,因当时正值春节期间,人手紧张,物业公司未予同意。

    2019220日早上8点多,樊女士在家用验孕棒检查发现自己怀孕,因感觉身体不舒服,计划前往医院就诊,并通过电话告知经理杜某相关情况,表示需要请假。杜某在电话中不准许,随后双方又通过微信争论了一番。医院当天确诊樊女士怀孕,并给出了休息一天的建议意见。当天下午4点多,班长林某电话通知樊女士以后不用再上班。

    次日,物业公司拒绝樊女士进入工作场所。2019223日,樊女士向物业公司邮寄《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关系通知书》,要求其继续履行劳动关系,尊重妇女工作权益,物业公司签收后未予回应。

    2019330日,樊女士自然流产。樊女士认为,物业公司获知其怀孕后,非基于工作岗位需要,无理由解雇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她的平等就业权利,导致她精神沮丧、失眠、情绪低落、痛苦难当,以致流产,给她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损害。物业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我国法律中有关公民享有平等就业权及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的规定,使她遭受误工损失和精神损害。樊女士向香洲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物业公司赔偿孕期工资经济损失4784元、未能休产假的工资经济损失1875元、未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支付的生育医疗费1949.2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以及向其公开赔礼道歉等。

【调查与处理】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争议:侵权纠纷还是劳动争议纠纷?是否构成“就业歧视”?在庭审中,物业公司辩称:

    第一,双方之间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珠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也已受理樊女士提出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与该案属同一法律事实,请求法院依法驳回樊女士起诉。

    第二,樊女士诉求的前三项赔偿内容均是与物业公司因解除劳动关系而起,属于劳动争议,不是人格权(平等就业权)纠纷。劳动争议应当仲裁前置,樊女士未经仲裁即在本案要求物业公司支付孕期工资损失、未能休产假工资损失和未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支付的生育医疗费属于程序错误,应予驳回。

    第三,物业公司与樊女士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并非是其怀孕,而是因樊女士在试用期内经常迟到、早退,严重违反物业公司的规章制度,不符合录用条件。樊女士本人也口头提出了离职意向。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物业公司与樊女士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无需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

樊女士对迟到的事实无异议,但认为迟到是物业公司经理默许的,因为自己家里离上班地点远,且物业公司一向对员工迟到持默许态度,也从未因迟到扣发其工资。物业公司也确认20191月、2月实际均未因迟到扣发樊女士工资。

【法律分析】

    香洲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关于该案是否属应仲裁前置的劳动争议纠纷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樊女士主张其平等就业权遭到物业公司侵害,依据该条规定起诉请求损害赔偿,且其所提诉讼请求与仲裁案提出的仲裁请求并无重合,故法院对物业公司主张该案为劳动争议纠纷,应当仲裁前置的抗辩理由不予采纳。

    关于物业公司是否侵害樊女士平等就业权的问题,现有证据足以证明物业公司辞退樊女士的原因是得知樊女士怀孕。樊女士在怀孕前虽然有迟到行为和提出过辞职,但物业公司未同意辞职,也未对其迟到行为进行任何处罚,但在知道樊女士怀孕后立即将其辞退,足以认定物业公司辞退樊女士的原因是其怀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规定,平等就业权保护的范围应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招录过程中劳动者被平等录用的权利,二是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劳动者被平等对待的权利。在该案中,樊女士虽然不是在入职时遭受歧视性对待,但物业公司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因为樊女士怀孕而将其辞退,使其失去原本已经获得的工作,属于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对樊女士的歧视性对待,仍然构成对樊女士平等就业权的侵害。

    该案为侵权之诉,樊女士主张的孕期、产假期工资损失、生育医疗费,是其平等就业权被侵害后发生的经济损失,可以不经过劳动仲裁程序,在侵权诉讼案件中进行处理。香洲法院最终判令物业公司向樊女士作出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孕期工资损失2064元、未休产假工资损失187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驳回樊女士其他诉讼请求。

目前,该案还在上诉期内,一审判决尚未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中体现的就业歧视问题,是现实当中的一种常见现象。通过以案释法的方式,让广大人民群众了解就业歧视,知晓如何运用法律武器保障自身的就业权,是通过本案例进行释法的重要初衷。就业歧视,就是对待劳动者不以能力,而是以肤色、性别、健康、性取向而区别对待。就业歧视应该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招录过程中的歧视,二是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歧视。更权威和国际化的解释见诸于国际劳工组织《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的定义:第一,指基于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见解、民族血统或者社会出身等原因,具有取消或者损害就业或者职业机会均等或待遇平等作用的任何区别、排斥或优惠;第二,有关会员国经与有代表性的雇主组织与工人组织(可能不存在)以及其他适当机构协商后可能确定的、具有取消或者损害就业和职业机会均等和待遇平等作用的其他任何区别、排斥或优惠。而我国宪法和法律对于促进平等就业早已有相应规定,《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还专门提到反对民族歧视、信仰歧视、健康歧视、性别歧视。具体到部门法《劳动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就业促进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纸面上的法律如何在现实中落实,如何保障每个人,特别是特殊群体的平等就业权,是现实当中的一道难题,如何破解,本案例作出了初步的探讨。通过本案例的宣传,希望能够引起社会对于平等就业的关注,更好维护每个人平等就业的合法权利。

 

    (来源:中国法律服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