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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5年6月13日,刘某应聘到某饭店从事服务员工作。工作时间为每天工作9小时,每月累计休息3天。饭店没有与刘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刘某签了自愿放弃签订劳动合同声明书。双方口头约定刘某工资为2000元。2017年2月29日,刘某向单位提出辞职。因饭店一直未与刘某签订劳动合同,故刘某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饭店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22000元。
【调查与处理】
争议焦点:该饭店与刘某签订的自愿放弃签订劳动合同声明书是否合法有效?该饭店是否应当支付刘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处理结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该饭店支付刘某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2000元。
【法律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由此可见,签订劳动合同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现实中用人单位未签劳动合同的现象是错误的,违法的。目前,《劳动合同法》虽然已经实施八年多,但一些中小企业用工不签劳动合同的现象仍然很普遍,既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导致用人单位承担高额的赔偿成本。企业不签劳动合同将承担以下法律风险:
一是未签劳动合同需赔偿双倍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企业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应支付双倍工资,即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未签合同的,从第2个月开始每满1个月就应支付双倍工资,最多要支付11个月的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如不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按月支付双倍工资。若未支付,职工可直接申请劳动仲裁。
二是应在1年内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支付双倍工资的同时应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合同,如果劳动者仍不愿签订的话,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是未签订劳动合同能引起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成立。《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对企业是不利的。
四是未签订劳动合同不利于企业对职工的管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签订了劳动合同,员工辞职需提前30日通知企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辞职可能会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未签劳动合同,劳动者可随时解除劳动关系,不用承担赔偿责任。这样一来企业对劳动者的约束力就变弱了。
五是用人单位不能以试用期不合格为由辞退职工。《劳动法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签了劳动合同约定了试用期,企业就能在试用期内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随时辞退职工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而未签劳动合同就不存在试用期的问题,辞退职工就必须给付经济补偿金。
六是未签劳动合同依然不能免除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保费的义务。法律规定只要劳动关系存在,企业就应履行劳动法规定的各项义务。即使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只要事实劳动关系存在,劳动者仍然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可见,签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履行该义务就要承担上述不利后果。由于劳动者自愿不签合同的声明违反了法律规定,是无效的,因此不能免除用人单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无论劳动者是否自愿不签订劳动合同,未签订的不利后果都由用人单位承担,而且代价很大。签订劳动合同,既有利于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企业规避法律风险。
【典型意义】
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不能以劳动者不愿意签订为由来规避自己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要求员工签订自愿放弃签订劳动合同声明书的行为不仅违反民法意思自治原则,而且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受法律保护。
(来源:中国法律服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