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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一, 2014, 五月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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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3月25日,湖南籍姑娘小李进入浙江某公司工作,并用别名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2013年6月19日,小李在工作中受了伤。原本,小李以为在公司受的伤,应该算工伤,公司必须赔偿。但是,在见到小李的身份证后,公司方却拒绝赔偿。原来,公司方发现小李的名字与合同上的不一致,认为小李存在欺骗嫌疑。
由于双方僵持不下,2013年10月22日,小李向柯桥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013年12月10日,仲裁委支持了小李的请求,作出了确认双方劳动关系的裁决。对此,公司表示不服,并向柯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小李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法官认为,小李在公司确实是以别名填写各种资料,包括档案记录、工号牌等,但事实上为公司提供了劳动,双方的劳动关系应该确认。遂判决确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