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无效,约定的年终奖或者绩效工资是否应支付?

作者(来源): 

案例精选

发布日期: 

星期五, 2018, 十一月 30

文章标签: 

公开文章分类: 

【案情简介】

2013年8月26日周某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职务为该公司副总经理,合同期自2013年8月16日至2018年8月16日止。双方增补约定:年终奖五万元,按月考核。2014年7月31日,7月31日公司向周某发送《通知》:“周某同志:公司正式决定辞退你已经接近一周,但你却一直占用办公室,请你明天中午12:00前离开公司。”双方发生纠纷,经法院审理周某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因违法被确认无效,周某要求公司公司支付29167元的年终绩效工资。

【案例分析】

法院审理后认为,周某与公司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书虽无效,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付出的劳动,一般可参照本单位同期、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根据《劳动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比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赔偿劳动者因合同无效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周某对于之前履行该合同所付出的劳务,有权依据合同约定取得相应的报酬。本案双方当事人补充约定了“年终奖5万元、按月考核”。公司认为合同中虽有年终奖的约定,但公司可根据自身效益、员工表现等因素决定是否发放。本院认为,用人单位虽可根据自身效益、员工表现等因素决定是否发放年终奖,但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明确具体内容和标准,严格变更程序。本案中,公司在与周某通过合同明确约定了年终奖的情况下,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年终奖发放标准,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周某不符合2014年年终奖发放条件,因此,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周某要求公司向其支付29167元的年终绩效工资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