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转移劳动关系三方协议,新旧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作者(来源): 

案例精选

发布日期: 

星期三, 2018, 十二月 5

文章标签: 

公开文章分类: 

【案情简介】

吕某于2010年1月1日进入甲公司工作,双方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2014年7月20日(吕某在甲公司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甲公司、吕某与乙公司三方签署了转移劳动关系协议,载明:甲公司与吕某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自2014年8月1日起转移至乙公司名下,转移后吕某工作场所、工作职位、薪酬福利待遇不变。

2014年8月1日,吕某与乙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并于当日订立了劳动合同,期限自2014年8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劳动合同到期前,乙公司通知吕某,因合同期满不再续订劳动合同,并支付吕某在乙公司工作期间的经济补偿金29847元。吕某认为,其在甲公司工作了四年七个月,乙公司也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故诉至仲裁委。

【案例分析】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吕某在与甲公司劳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通过三方劳动关系转移协议,约定吕某的劳动合同关系转移至乙公司名下,而吕某的工作场所、工作职位、薪酬福利等均未发生变化,可以视为“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情形。故在甲公司未对吕某进行经济补偿的情况下,乙公司依法应当对于吕某在甲公司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最终,仲裁委支持了吕某的仲裁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