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在不同类且非通用岗位间调岗,属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应与劳动者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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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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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五, 2018, 十二月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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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精选】

徐某于2005年7月12日进入甲公司后一直在搬运部从事叉车运输工作。双方之间劳动合同约定:甲公司可根据工作需求变动徐某的工作岗位,徐某如无正当理由,应服从甲公司的安排。2017年10月19日,甲公司未与徐某协商,在公司公告栏中张贴公告:经公司领导研究决定把徐某调到机印部,2017年10月20日开始执行,超期未报到视为旷工,旷工达3日以上将视为自动离职。机印部工作主要为舀浆工作。徐不满调岗,仍去搬运部上班。10月26日甲公司以徐某未按规定时间到新部门报到视为自动离职,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案例分析】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调岗属于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虽然徐某与甲公司有概括调岗的约定,但是并不意味着甲公司可以随意对徐某进行调岗。实际上,机印部与搬运部的工作性质有较大的不同,并且调岗通知中未就新岗位的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及工资标准予以明示,缺乏一定的合理性。甲公司的解除行为是违法解除,应向徐某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