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星期二, 2018, 十二月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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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4年11月4日15时57分许,小胡、小向因工作琐事在巴巴鞋业公司车间内与同事小叶发生争执,继而发生互殴,后小胡追逐小叶,小叶持铁钩殴打小胡头部致伤。经鉴定,小胡伤后呈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后小胡家属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认为,小胡所受暴力伤害系与他人互殴所致,不是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也与履行工作职责不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其受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三)项的规定以及该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属于工伤认定范围,决定不予认定为工伤。小胡家属不服,提起诉讼。
【案例分析】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原告小胡所受暴力伤害系与他人互殴所致,互殴起因为同事之间发生争执后,原告参与争执、互殴,争执原因也并非原告与他人存在工作事务纠纷。故原告的受伤与其工作并无关联,与其履行工作职责也不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原告称其为劝架而受伤、应属于履行工作职责,该理由与事实不符,不予以采纳。判决:驳回原告小胡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