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妇女受特殊保护,单位不得随意增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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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五, 2019, 八月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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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汪女士是某公司员工。20172月汪女士休完产假后回岗工作。公司在未与汪女士商议的情况下,在原有工作基础上给汪女士另增加其他工作内容。汪女士认为,公司新增加的工作内容是公司另外一位被开除的员工的工作,而且没有进行交接手续,因此没有答应。之后,公司以汪女士拒绝完成主管分配工作为由,与汪女士解除劳动合同。汪女士对此不服,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请求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5600元。仲裁委认为,汪女士休产假正处于哺乳期,公司增加工作量应当同汪女士协商,不应直接强加,汪女士抗辩主张合理。因此,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应当支付汪女士赔偿金45600元。该公司对此裁决不服,提起诉讼。

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妇女在哺乳期受特殊保护。用人单位在汪女士哺乳期单方额外增加汪女士工作量,必然导致工作时间延长,汪女士有权拒绝。公司直接以汪女士拒绝完成主管分配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最终,法院判令公司向汪女士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5600元。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我国《劳动法》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法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来源:北京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