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星期五, 2019/08/16【案情】汪女士是某公司员工。2017年2月汪女士休完产假后回岗工作。公司在未与汪女士商议的情况下,在原有工作基础上给汪女士另增加其他工作内容。汪女士认为,公司新增加的工作内容是公司另外一位被开除的员工的工作,而且没有进行交接手续,因此没有答应。之后,公司以汪女士拒绝完成主管分配工作为由,与汪女士解除劳动合同。汪女士对此不服,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 查看更多
-
星期四, 2019/08/15一、从劳动者角度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权,换言之劳动者如果确实存在生病的事实以致无法正常提供劳动,则依法享有请休病假的权利;相应的,劳动者应对生病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同时应根据公司规定提交请休病假的手续。案例一【案情】2008年1月16日小齐入职某科技公司,担任技术员,双方签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7年6月19日起小齐一直向科技公司邮寄病假证明称身体不适需要休病假。... 查看更多
-
星期四, 2019/08/15【案情】 张女士于2014年被某用人单位录用,双方续签订劳动合同至2018年2月28日止。2015年8月张女士被医院确诊怀孕。2015年10月13日用人单位依据该单位内部《员工制度》中 “入职前女员工有服务不满36个月不孕育的承诺,未履行承诺者则违约,按本人辞职处理”的规定,以 “个人原因”为由与张女士解除劳动合同,于同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张女士认为,... 查看更多
-
星期三, 2019/08/14劳动者的工作内容是劳动合同应当必备的条款,而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是劳动者工作内容的重要体现形式。劳动合同订立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处于一种平等状态,双方可以协商确定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但是劳动合同订立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更多的是人身隶属性,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有一定的指挥监督权。实践中,用人单位往往会基于自己的优势地位单方对员工的工作岗位做出变动安排,... 查看更多
-
星期三, 2019/08/14【案情回顾】 唐某是某大学即将进入大学四年级的学生,2017年暑期,唐某没有回家,也没有外出旅游,而是依照所在学校的安排,到大学所在地的一家公司实习,实习期为六个月。该学校与唐某签订了《毕业实习安全保证书》,要求实习学生严格遵守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该公司与该学校签订了《实训基地协议书》,约定双方建立校企合作关系,该公司为该校学生提供毕业实习机会,双方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约定。实习前,... 查看更多
-
星期二, 2019/08/13领导对劳动者进行工作指导时,双方发生争执,劳动者辱骂了领导,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与劳动者解除了劳动合同,劳动者能否向公司索要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基本案情】 2012年2月,张某入职某国际知名汽车公司,在物料管理科担任物料操作工。2016年2月,该汽车公司与张某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7年9月,该汽车公司以张某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 查看更多
-
星期二, 2019/08/13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是用人单位给离职员工办理离职手续的重要内容之一。如果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开具离职证明,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要求赔偿吗?下面我们通过一个案例简要分析。 【基本案情】 陈某于2017年2月22日与北京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券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合同期限自2017年2月22日至2020年5月17日止,工作岗位为投资银行... 查看更多
-
星期一, 2019/08/12一般情况下,当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重大事由或者劳动合同到期的,多数用人单位都会与劳动者就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签订协议,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时都会在协议的最后使用兜底性条款就劳动者未领取的工资、经济补偿金、年休假工资等事项进行一次性处理。但是,在签订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之后,如果劳动者认为解除协议约定的过低或者不足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更多补偿的。... 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