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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四, 2019/08/22本案案号:(2018)渝0115民初2128号 【裁判要旨】 在认定网约送餐骑手与“互联网+”企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时,应重点审查主张劳动关系成立一方是否能举证证明双方之行为符合劳动关系的实质要件,即应举证证明存在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并接受企业的管理、从企业获取劳动报酬等事实;若举证不能,则不宜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案情】 2017年6月,被告太昌餐饮公司(甲方... 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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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三, 2019/08/21【案情】 小杰系某高校电子工程专业2018届毕业生,2018年7月进入一家电器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同时约定试用期月工资为7000元,转正后月工资9000元。然而,小杰仅入职两个多月,该公司即以小杰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标准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在小杰在职期间,公司均按照7000元标准支付小杰工资。... 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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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三, 2019/08/21一、对于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照常工作的,可以不支付加班费 【案例回顾】: 王某,女,2013年入职某公司,2017年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其要求公司支付2015年以及2016年妇女节加班费等,先后提起仲裁和诉讼,经审理查明,王某2015年、2016年妇女节均全天正常上班,法院最终未支持王某请求。 【法官解析】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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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二, 2019/08/20【案情】 2013年3月20日小胡入职某商贸公司,担任销售经理,双方签有劳动合同,并约定连续3个月绩效考核不达标的,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2016年年初,小胡发现自己怀有身孕,但并未向公司说明情况,且此后连续3个月绩效考核未能达标。2016年4月15日商贸公司以小胡不能胜任工作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小胡随即向公司出具了怀孕证明材料,此后商贸公司撤销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通知书》,... 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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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二, 2019/08/20【案情】 2016年1月28日小陈入职某科技公司,担任技术总监,月工资标准2.5万元。2017年8月1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小陈休产假,2018年2月科技公司将生育津贴支付给小陈,2018年4月18日小陈离职。后通过仲裁和诉讼程序,小陈要求科技公司支付产假工资差额及2017年年终奖。诉讼过程中,首先就产假工资差额一项。小陈主张科技公司为其缴纳的生育保险的基数低于法定标准,... 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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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一, 2019/08/19【案情】 2014年10月18日小张入职某技术公司,担任人力总监,双方签订有期限为2014年10月18日至2017年7月10日的劳动合同。此后小张处于孕期、产期及哺乳期,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小张正常工作至哺乳期期满(2018年10月22日),此后小张并未到岗工作。后通过仲裁及诉讼程序,... 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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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一, 2019/08/19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但是实践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合同名称五花八门。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订了“劳务合同”,劳动者是否有权以用人单位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二倍工资差额呢? 【案情】 2016年7月11日,张某与周达公司签订《劳务合同》,约定张某从事宿管劳务工作,月劳务报酬4000元,... 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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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五, 2019/08/16【案情】 2000年刘女士与某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该单位录用刘女士担任锅炉车间安全员。十几年来,刘女士一直认真完成公司指派的各项工作,但认为该公司却并未履行保障其享有劳动权利和劳动保护、福利待遇的法定和约定义务。特别是自刘女士怀孕以来,公司以无计划怀孕为由,免掉了刘女士锅炉车间安全员岗位,将刘女士调到具有严重职业危害的锅炉操作工岗位。之后,更是单方作出与刘女士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查看更多